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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青岛澳柯玛商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青岛澳柯玛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淳于常昆,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青岛澳柯玛商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x,出票时间为2010年9月8日,付款银行为新乡银行卫辉支行,收款人为河南省卫辉市华瑞实业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x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澳柯玛商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燕军

审判员陈志敏

审判员刘希丽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侯国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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