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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南宁营业所(以下简称统一公司南宁营业所)与被告广西南宁米哥亿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哥亿足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南宁营业所。

负责人林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

被告广西南宁米哥亿足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原告广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南宁营业所(以下简称统一公司南宁营业所)与被告广西南宁米哥亿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哥亿足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统一公司南宁营业所的委托代理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米哥亿足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统一公司南宁营业所诉称:被告米哥亿足公司为了开连锁超市,和原告签订了两份《陈列冰柜借用合同》。原告与被告签订于2011年4月4日的《陈列冰柜借用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用资产编号为OKM-x-x的展示冰柜一台,价值3000元,从2011年3月28日起,供被告在其经营地点(商号)米哥亿足(地址)长湖路香格里拉花园陈列原告产品使用;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2011年3月28日至2012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于2011年4月21日的《陈列冰柜借用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用资产编号为(略)的展示冰柜一台,价值3000元,从2011年4月21日起,供被告在其经营地点(商号)米哥亿足(地址)山水美地X组X楼X号铺陈列原告产品使用;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2011年4月21日至2012年4月21日。签订合同后,原告于2011年3月21日、2011年4月8日向被告履行了交付借用的两台冰柜的义务(资产编号为(略)和OKM-x-x)。但之后,被告各门店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全部关门。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借给被告的展示冰柜亦下落不明。直到2011年7月1日,原告仍然联系不到被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借用原告的展示冰柜两台(资产编号分别为(略)和OKM-x-x);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1、《陈列冰柜借用合同》2份,证明原告将冰柜借给被告,被告将之陈列于其营业场所;2、冰柜签收单2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2台冰柜;3、《购销合同》1份,证明被告与原告有合作关系;4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被告米哥亿足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经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能够证明其陈述的案件事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其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统一公司南宁营业所与被告米哥亿足公司签订的两份《陈列冰柜借用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于2011年3月21日、2011年4月8日向被告履行了交付借用的两台展示冰柜的义务。虽然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陈列冰柜借用合同》的借用期皆为一年,且尚未到期(资产编号为(略)的展示冰柜借用期限为2012年4月21日,资产编号为OKM-x-x的展示冰柜借用期限为2012年3月28日),但被告现已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其向原告借用的展示冰柜也不在合同的约定地点,被告用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返还义务。故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其借用的展示冰柜两台(资产编号分别为(略)和OKM-x-x)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南宁米哥亿足商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广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南宁营业所展示冰柜两台(资产编号分别为(略)和OKM-x-x)。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西南宁米哥亿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滕骞

人民陪审员李娥雄

人民陪审员王昆瑞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梁宁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某、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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