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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又名靳X,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韩某某在安阳市东风桥二手车市场大门外,以2400元价格购买一辆无手续哈飞面包车,2010年12月12晚上被安阳县公安局查获。经查该车系被盗车辆。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6900元。现该车已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面包车相关手续、扣押清单、领帐证明、安劳教字(2008)第X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无任何手续的面包车,核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3日起至2011年5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庚文

审判员岳永红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蒙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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