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祝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X村区X乡X村民委员会。
上诉人祝某某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X村区人民法院(2008)马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祝某某作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审法院应当进行审理。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焦作市X村区人民法院(2008)马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回焦作市X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何云霞
审判员董亚峰
代理审判员王长坡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