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千秋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龙翔办事处西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焦作市中站区X街道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启平,金研(略)集团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河南建筑工程公司八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杜某某,经理。
上诉人焦作市千秋钙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建筑工程公司、河南建筑工程公司八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建筑工程公司、河南建筑工程公司八分公司于2010年1月11日向中站区提起诉讼。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2010)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焦作市千秋钙业有限公司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市千秋钙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海,被上诉人河南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启平、秦某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站区人民法院(2010)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咏梅
审判员路林
审判员程全法
二0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