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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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乙交通肇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福建远东大成(略)事务所(略)。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刘某(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公诉机关当庭建议,并经取得被告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的同意,本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8日13时4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乙驾驶车牌号为闽x的中型厢式货车从闽清县X镇往金沙镇方向行驶,途经金沙镇飞天陶瓷厂门前路段时,与欧某俊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欧某俊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黄某乙因害怕被当地人打离开了现场,随后坐其朋友陈厚泉的车到闽清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经闽清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乙驾驶机动车辆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驶时未靠道路中间行驶且超速行驶,遇危险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欧某俊未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未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穿越道路的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在案件审理期间,经调解,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x元,被告人黄某乙个人一次性补偿被害人家属x元,该个人补偿款已付清,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欧某丙、罗某某、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欧某庚的证言,受害人欧某俊的尸表检验意见书,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血样乙醇检验报告,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书,车辆行驶轨迹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交通事故照片,被告人黄某乙的驾驶证和肇事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情况说明,(2010)梅民初字X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被告人黄某乙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乙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黄某乙表示自愿认罪,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黄某乙一次性补偿被害人家属x元,被害人家属表示愿意谅解被告人黄某乙,故可对被告人黄某乙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其所在村委会愿意对其进行帮教的情况,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注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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