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2009年3月16日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2009年1月6日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濮阳县X镇X村民许某芳(已判决)无端怀疑在本村附近的濮阳县耐火材料厂(以下简称濮耐)工地施工的四川籍工人指使他人殴打了自己,于2008年11月22日下午2时许,纠集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及本村村民许某X、许某X(均已判决)、许X杰、许X涛、许X报、陈X(均另案处理)等人乘坐三辆面包车先后两次窜至濮耐施工工地上,无故对该工地上的四川籍工人陈X、江XX、冯XX等人实施殴打,并将陈X、江XX打伤,经鉴定陈X左额部损伤构成轻伤、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江XX上颌骨、左眼、左颧骨三处伤情均构成轻伤。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宣读了证人许某X、许某X、张XX、许某X、陈X、江XX、冯XX、杨XX、吴XX、许X生等人证言,出示了法医鉴定结论书、濮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赔偿损失证明、同案人刑事判决书、年龄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以支持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结伙无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对起诉书的指控均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因濮阳县X镇X村许某X(已判刑)无端怀疑在本村附近工地施工的四川籍工人指使他人殴打自己,2008年11月22日14时许,纠集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及同村许某X、许某X(均已判刑)、许X杰、许X涛、陈X(均另案处理)等人窜至濮阳县耐火材料厂工地,无故殴打在该工地施工的四川籍工人陈X等人,经鉴定陈X左额部损伤构成轻伤,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当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等一伙人再次来到工地,对四川籍工人江XX、冯XX等人实施殴打,经鉴定江XX上颌骨、左眼、左颧骨三处损伤均构成轻伤(附带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
2009年1月6日,被告人许某乙主动向濮阳县公安局投案。
2009年3月16日,被告人许某甲主动向濮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许某甲供述,证实08年11月份,自己和同村的许某X、许某X、许某X、许某X、许X杰、许某X、许X铭、许X平,还有柳屯村的陈X等人到本村西濮耐工地上聚众打了两次架,当时自己和许某X他们在一起吃午饭,许某X接过电话说许某X被濮耐工地的人打了,一起吃饭的这些人就开车去了工地。自己没动手,只是跟着一起去了。后来听他们说把工地上四川的两个人打伤了。
被告人许某乙供述,证实2008年11月22日中午,自己和同村许某X、许某X、许X平、许X报、许某甲、许某X、许X涛及外村的两个不认识的人在一起吃饭时,同村的许某X给许某X打电话,说让一起去本村西濮耐工地上给他向四川的人要医疗费,吓唬一下工地的人,不给的话就教训四川人一顿。是因为许某X原来在工地上被同在工地上干活的呼沱村的人打了,许某X想找四川人赔偿医疗费。于是在场的8、9个人就一起开车去了工地。到后有下午2点多钟,见到许某X后,他领着去找四川老板,不知怎么回事吵起来,许某X、许某X就进去帮许某X一起打那个老板,自己和其他人在外面站着没进去。后来有两个四川工人来帮他们的老板,被许某X、许某X、许X杰三人拦住,打了起来。自己和许X铭没动手。打了有十几分钟,自己这方有人受伤,就跑回村里。回去碰见村干部许某X,说明原由后,许某X就带着这些人又返回工地说理,到工地后,自己没下车,吸了一支烟刚下车许某X、许某X他们就过来说把人家打伤了,又一起回去了。
证人许某X证言,证实2008年11月17日柳屯镇X村的几个人打了自己,挨打后,自己觉得可能是在村西耐火材料厂工地施工的四川工人指使的他们。于是就告诉本村的许某X,让他叫几个人给自己出出气。当时许某X说他忙,没给帮忙。后来2008年11月22日或是23日,时间记不清了,当天午饭后,自己在濮耐工地上干活时给许某X打电话,让他叫几个人一起过来帮忙给四川人要医疗费。当时许某X正跟许某X、许X杰、许X报、许X平、许某乙他们在一起喝酒,过了一会儿许某X他们就一起来到工地,自己带他们一起找项目经理和工头,自己先下手打了工头,许某X和许X杰也下手打了这个人,许某X带的人都进屋了,当时自己抓住头发把工头拽倒,其他人乱跺。接着四川的人就过来,人也不少,自己这些人就吓跑了。回村里发现许某X的亲戚叫陈X的,头上受伤了,因为他是许某X叫去给自己帮忙的,自己就拿了200块钱给他包扎,后来因为他又打了一次,这次自己去到他们已经打完了,打架过程不清楚。
证人许某丙证言,证实2008年11月22日中午,自己和许某甲、许某乙、许某X、许某X、许X铭、许X报、许X涛、陈X共9人一起在柳屯镇X村东一饭店吃饭时,同村的许某X给自己打电话让过去,到濮耐工地吓唬一下工地的人,赔偿他医疗费。这个事以前许某X给自己和许X平、许X铭、许X报说过,这次他一打电话,9个人就开两辆车都去了。到后由许某X带着一起去找四川老板,那个老板说不归他管,两个人就吵起来,接着就动手打起来了。当时自己和许某X打了那个四川老板,其他谁打的谁就不清楚,当时比较乱,四川的人也有人动手,自己这些人也动手了。打着听陈X说谁打着他的头了,就撤出来拉着陈X回村包扎去了,其他人也跑到村里,四川人没追。去时没带什么工具,打架都是顺手拿工地上的三角铁、短钢管打的。打完架回到村里陈X的舅舅张XX听说这事,就去了工地,自己这些人给陈X包扎后也跟着又回去了,陈X去没去不清楚,一共两辆车,自己坐那辆车上有许某X、许某X、许某甲跟自己四人。到后见许某X和张XX在工地上骂,旁边不少人,不知道是叫来帮忙还是看热闹的,许某X指着一个四川人说是这个人打的他,自己这些人就跑过去打那人,张XX抱住那个人不让打,有人跺了那个人几脚。后来听见有人喊“派出所的来了”就都跑了。
证人张XX证言,证实08年11月22日下午自己吃饭时听说自己外甥陈X在许某庄濮耐工地被人打伤,就骑摩托车过去,骂了一阵,没人哼声。后来自己给陈X打电话叫他们到工地来,随后几分钟来了两辆车,从车上下来一群年轻人,其中有许某庄的许某X、许某X,他们下车就打厂里的四川工头和工人,自己也打了,后来见他们打得狠了,就抱住一个四川人的脖子不让打,但这个人的鼻子还是被打流血了。还有一个人一直在制止打架,但没制止住,事后才知道是巡防队员。后来救护车过来,把受伤的人拉走了。
证人许XX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中午自己与本村许某甲、许某乙、许某X、许某X、许X杰、许某X、许X平、许X报及张XX的儿子,外甥陈X一起吃饭,吃过饭一起开两辆面包车到濮耐工地,自己是骑摩托车去的,到后许某X和许某X、许某X三人先给工地上一个姓陈的人要钱,许某X先动手打了那个人,除了自己和许某乙、许某甲三人没动手外,其他人都动手了。打架时陈X被打伤,自己和许某甲陪他去包扎,没到医院不知谁给陈X打了电话,三人就又回去工地,见本村许某X、柳屯镇张XX都在场,听说是许某X和张XX在一起吃饭,许X涛给许某X打电话说陈X受伤,他们就到工地上骂。打架都是用拳打的,当时人多很乱,自己看到张XX抱住那个被打的人,这次自己和许某甲、陈X三人都动手打了,后来派出所的人都到了,就都跑了。
证人陈X证言,证实2008年11月22日吃过午饭,自己刚进工地工棚,就有十多个人进来,摁住自己就打,带头的是濮耐工地的一个工人,他们手里拿着钢管和长铁条打的,自己没有还手的机会就被他们打晕了。
证人江XX证言,证实2008年11月22日下午2时左右,自己在濮耐工地干活时,从外边来了好几辆面包车,还有摩托车都停在工棚前的树林里,下来约有二十来个人在厂里乱转着找人。后来这些人碰见从外边回来的陈X,就把陈X拖进屋里,门口围的都是他们的人,自己也进不去,立了立脚看见陈X头上都是血,屋里站的人还拿着钢管、铁棍往陈X头上打,后来看到陈X的伤势严重,这帮人就撤了。过了十多分钟120急救车把陈X拉走了。又停十几分钟,有一个人骑摩托车过来就喊:“你们四川人个个跑不掉”,然后就开始打电话,听见他说了句“你们过来”的话,大约打了两个电话,然后又问谁是队长,老板冯XX说自己就是,这个人就上前抓住冯XX往北边的面包车上拉,被一名派出所的同志挡住,一小会儿从东边跑过来十多个人,冯XX就往北跑,被这帮人追上后乱踢乱跺,自己准备上前拉还没走到就被摁倒在地上,被拳打脚踢,脸上、腿上都被打伤,后来就不知道了。开始去了打电话联系人的那个人有一米七,稍胖,半边脸上有红斑,四十多岁,见了能认出来。
证人冯XX证言,证实2008年11月22日下午2时许,自己在濮阳县耐火材料厂工地上领着工人干活时,进来五、六辆面包车,从车上下来二、三十个人,下了车就到工地的工程指挥部踢房门,自己就打电话问厂方的人怎么回事,厂方说不知道,刚打完电话,陈X从外边刚进厂门,就被面包车上下来的人围住打,自己过去拉但没拉住,还被推倒跺一脚。打完这人就跑了,自己打电话报警并打了120,打陈X的人自己不认识,但有一个在工地上干活,这个人自己认识。派出所的同志来后询问情况时又从外边来了二、三十人问谁是负责的,自己说是,他们就又动手打自己。问话的那人不认识,但脸上有块刀疤,领头打的还有一个脸上有红记的人。当时他们把自己摁地上打,派出所的同志也制止不住,江XX在过来拉时也被他们打倒,这些人又把自己往车上拉,派出所的同志过来拦住,才没拉走,后来他们见把江XX打得狠了,就开车跑了。
证人杨XX证言,证实08年11月22日下午2点多,自己在濮耐工地施工时,从外边过来有三十来人,涌进工房,用钢管、提板砸陈X,自己去拉,又被摁到地上打,有人用弯管套筒砸自己没砸住,打到何X手上了。这些人打完架就跑了。他们来时开两辆面包车,还有摩托车。他们走后约半个小时,又过来三辆面包车,也有人骑摩托车,其中一人比较胖,脸上有一块红痣,这人先到工地找老板骂老板,然后这些人又过来打老板冯XX,脸上有红痣的人也打冯XX了,江XX过来拉,他们又打江XX,将江XX打倒后,又用砖头砸他的脸,这时也有人打自己,第二次打架有几分钟时间,这些人就都跑了。派出所来了一个巡防队员,也没有制止住。第二次来的人除了第一次来的那些,又带了一些人,有四十来口。
证人吴XX证言,证实2008年11月22日下午2点钟,自己接到工友江XX的电话让快回来,工地上来了好多人象是要打架,就赶紧回到工地。一进大门就见有三四辆车停在那,院里有二、三十个年轻男孩,自己回工棚休息了一会儿听见外面声音不对,出来看到在冯XX、陈X的工棚门口有十多人拿着钢管、三角铁在打陈X,把陈X打得进了工棚,自己跟进去见冯XX在给那些人说好话,自己也过去拉,后来这些人就开车走了。他们走后自己和其他人把陈X送到救护车上,正在和冯XX说话时,从外边来一个男的,脸上有一大块红痣,骑一辆摩托车到工地上就骂,并说今天谁都跑不掉。这人骂过就开始打电话叫人过来,没几分钟过来三辆面包车,车上下来约有三十来人,这些人到后脸上有红痣的人问谁是工头,冯XX一答应,那人就说“打”,其他人就上来打冯XX,江XX看到后去拉,也被那些人围上去打,自己就打电话,打完电话见他们已把江XX打得满脸是血,然后就开车跑了。
证人何X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2点多钟,听说有人打自己老家的人,自己就过去看,到后见有二、三十人围着杨XX打,自己过去拉时,被打杨XX的木板打在手上。自己心里害怕就从人群出来,见陈X被扶着过来,头上有伤,这些人当时也不打了。过了会儿120的车来到,把陈X送走,救护车走后那些人还在。过了有十几分钟从外边又来二十多人围着冯XX、江XX打,打得江XX满头是血,那些人就开车走了。
证人许X生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快2点时,自己在濮耐工地刚干完活,见从外面过来三辆面包车,从车上下来有二十来个人,有本村的许某X、许某X、许某X、许X涛、许某乙、许某甲、许X铭、许X平,其他都是外村的,自己认识一个叫陈X。这些人到工地后找到许某X,由许某X领着找到工头,把工头打伤了,头上流不少血,四川人也还手了,双方用铁棍、酒瓶打,打了之后这些人就坐车走了。随后有半个小时,柳屯镇的“三花脸”,大号叫张XX的,骑一辆摩托车到工地上骂,然后又打电话叫人过来,接着又来了四辆车,这回除了上次打架那些人又多了7、8个人。这些人没带工具,到后这些人就打,一个四川的高个子想保护这个工头,也被这些人打坏了,柳屯镇巡防队的同志也没制止住。后来这些人就走了。
证人高XX证言,证实2008年11月22日下午2时20分左右,派出所领导让自己和葛XX一起到濮耐工地出警,说有人打架。到后已经打完结束了,自己就向四川施工方了解情况,刚说没几句,就过来十多个年轻人,后边还跟着有七、八个,这些人过去就打四川的人,自己制止也制止不住,那些人还吵着把挨打的那个小个子的四川人拉走,当时自己见到巡防队的陈X也跟这些人混在一起,就问他怎么回事,他说被四川人打了。接着这些人又打另一个高个的四川人,自己看到时打人的已经跑了。不清楚这些人是谁带的头,听说是柳屯的“三花脸”在后边站着的。
法医鉴定结论书,证实陈X的伤左额部损伤为轻伤,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江XX上颌骨、左眼、左颧部损伤均构成轻伤。
另有濮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同案人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犯寻衅滋事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二被告人犯罪后能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二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许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戴文顺
审判员:后利珍
代理审判员:王东霞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东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