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赵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1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无牌富康轿车沿本市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吉家寨村时,与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石某相撞后又与一行人王某相撞,造成致石某受伤,王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荥公交认字【2009】第x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于2009年6月16日到荥阳市公安局投案,并赔偿王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赔偿石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且均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法医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投案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吴松霞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淑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