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高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孟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孟州市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市长。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男,孟州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孟州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某丁。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某戊。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某己。
上诉人张某甲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10)孟行再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乙、高某,被上诉人孟州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常某某、张某丙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0)孟行再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潜
审判员李培军
审判员乔洪立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莺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