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张某甲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高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孟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孟州市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市长。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男,孟州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孟州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某丁。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某戊。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某己。

上诉人张某甲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10)孟行再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乙、高某,被上诉人孟州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常某某、张某丙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0)孟行再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潜

审判员李培军

审判员乔洪立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莺燕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