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2010年8月15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当月25日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邳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表示认罪服判并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0)邳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学锋
代理审判员王胜宇
代理审判员庄彬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