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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苗某在王桥乡X村欣欣影楼盗窃程x现金400元。

2010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苗某窜至王桥乡X村王x家中,盗窃王x金戒指一枚,价值1500元。

2010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苗某在王桥乡X村盗窃陈xx手机两部,价值100元。

2010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苗某在王桥乡X村盗窃刘xx现金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王x、陈xx、程x、刘xx的陈述、证人王xx、刘xx的证言、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苗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苗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4日起至2011年8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怀钦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佟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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