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诈骗罪于1997年被河南省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02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抓获,于2010年11月2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用真人民币谎称是高仿伪钞让被害人董某某购买商品,董某某购买商品成功后,对陈某某等人产生了信任。2010年9月12日,董某某出x元在文峰大道金源宾馆X房间内购买假币,陈某某等人在收到钱后逃匿。2010年11月19日,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郑州市X路二七区饮食公司招待所因陈某某可疑对其进行询问时,被告人陈某某对诈骗董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董某某陈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11年4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魏运成
审判员:苏富军
代理审判员:周子善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华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