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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阳县师寨镇张洼村村民委员会与上诉人张某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新友、常某某,河南宇华大众(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兰本涛,河南未来(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与上诉人张某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原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0元和上诉人张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田泽华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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