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原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新友、常某某,河南宇华大众(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兰本涛,河南未来(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与上诉人张某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原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0元和上诉人张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田泽华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