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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流花支行与林某甲、林某乙购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8-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25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穗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流花支行,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

负责人岑某。

委托代理人黄志勇,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颖,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香港居民,住(略)。

被告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香港居民,住(略)。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购房抵押合同,向被告贷款人民币28万元,期限8年,按月还款。被告以广州市越秀区X路X-426、87-X号一德市场大厦A栋X层C号房产抵押给原告作为担保。但被告依约履行一段时间后,即违约未按时支付贷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请求:1、解除双方签定的《购房担保贷款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贷款本金(略).68元及至实际还清借款日止的全部利息、罚息和复利,其中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05年4月29日分别为9302.73元、1749.14元、224.85元,合计为(略).4元;3、判令原告可以依法处置被告用作抵押的房产,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4、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律师费等一切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止2005年1月20日止,被告尚欠甲方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略).68元及利息9302.73元、罚息1749.14元、复利224.85元,合计人民币(略).4未还。

二、被告承诺于2005年10月20日前分三期清偿尚欠原告逾期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复利共(略)元(该款截至2005年10月20日)第一期(2005年8月15日-2005年8月18日):被告须在2005年8月18日前清偿原告逾期本金、利息和罚息共(略)元。第二期(2005年8月19日-2005年9月20日):被告须在2005年9月20日前清偿原告逾期本金、利息和罚息共(略)元。第三期(2005年9月21日-2005年10月20日):被告须在2005年10月20日前清偿原告逾期本金、利息和罚息共(略)元。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5235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应于2005年8月18日一次性支付该笔费用给原告。

四、从2005年10月21日起,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于2000年9月20日签订的《购房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编号:按揭字2000年第(略)号)。

五、如被告林某甲、林某乙一旦出现未履行上述第二、三条的情形或逾期履行上述《购房贷款合同》的供款义务超过二期的情形,甲方有权立即解除上述《购房抵押贷款合同》,并对被告未归还的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等全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性执行。同时有权以被告林某甲、林某乙位于广州市越秀区X路X-426、87-X号一德市场大厦A栋X层C号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本还款协议书一式五份,原告、被告林某甲、林某乙各持一份,一份交原告律师保存,一份提交法院。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汉森

代理审判员王美英

代理审判员张立鹤

二OO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汪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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