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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诉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郑县人民法院

原告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余宝英,南郑县高台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振海,南郑县黄某法律服务所(略)。

本院于2011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刘汉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姻感情薄弱,由我母亲包办勉强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心眼小,爱吃醋,见不得我和男人说话,始终对我不信任,怀疑我找情人,为此多年来一直吵闹不休,弄得我疲惫不堪。2009年6月,被告又因此与我吵闹后不辞而别,独自回老家,并经常打电话,发短信辱骂我。现我与被告已分居生活近两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钟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与原告在长达十余年的婚姻生活中建立了真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了一子,在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发生大的纠纷,共同外出打工期间,我们也一直没有分开。现我们夫妻感情未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2月经人介绍谈婚,次年12月自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钟某(现在濂水镇小学上四年级)。婚后不久,原、被告同到西安卖面皮,期间为琐事发生过纠纷。1997年下半年至2000年,双方同在家中,原告抚养孩子,被告就近打工,双方因琐事发生过纠纷,夫妻关系一般。2000年3月,原告与被告协商后,先行外出至深圳进厂打工,被告在太原短暂打工后亦于次年到深圳建筑工地打工,期间虽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发生过纠纷,但仍能共同生活。2010年1月,被告独自回家,原告仍在深圳打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联系较少,致夫妻关系淡漠。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愿改正缺点错误,以双方尚有夫妻感情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结婚证明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至2000年期间,双方在家生活,夫妻感情一般。2000年后,双方共同外出至深圳市打工,期间虽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发生过纠纷,但仍能共同生活,亦建立了应有的夫妻感情。2010年1月后,被告独自回到家中,原告仍在深圳打工,双方联系较少,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但现被告已认识到自己缺点错误并愿意改正,确有和好诚意,双方仍有和好可能,现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廖某某与钟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廖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汉军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代书记员: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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