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颖杰(另案处理)携带作案工具骑摩托车,到伊川县网通公司位于吕店乡X村段盗割通讯电缆65米,在二人逃离现场途中被公安机关巡逻民警发现,后二人逃至江左镇X村附近弃车逃跑。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提取并退还失主。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99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人张XX、周XX、齐XX证言;户籍证明、报案材料、抓获证明、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10年1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明建
二O一O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珊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