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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范某某,女,25岁。

委托代理人张建正,河南绿洲(略)事务所(略)。

被告李某某,男,30岁。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8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范某某及其代理人张建正、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份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后生育两个男孩,长子李某洋(6岁),次子李某伊(3岁),2010年5月5日在伊川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及其家人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常为家庭琐事生气,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为解除原告精神上的痛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婚生二个男孩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家庭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两个孩子由我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大儿子有乙肝是因为原告有乙肝传染给儿子的,小儿子有先天性心脏病,治疗费用大约需要三、四万元,去年因生气原告喝农药花费2.6万元应由原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份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2004年10月生长子李某阳,2007年5月生次子李某毅。2010年5月5日原、被告在伊川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09年5月双方发生争吵,原告曾喝农药住院。

另查明:原、被告长子李某阳患有乙肝,次子李某毅患有先天性心脏病。2009年原、被告同居期间建筑厦房两间、临街房一室一厅。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且生育两子,但双方在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执且发生争执后不能正确处理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本院应予准许。对于婚生两个男孩因长期跟随被告父母生活,原告表示两个孩子都由被告抚养,被告也同意抚养两个孩子,故原、被告婚生两个男孩可暂由被告抚养,因原、被告长子李某阳患有乙肝,次子李某毅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可由原告每月负担200元抚养费。原告主张分割双方同居期间建筑房屋,因2009年原、被告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被告也未同其家人分家,该房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对该房产的出资额,故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长子李某阳、婚生次子李某毅暂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200元,每年支付一次,均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被告抚养孩子期间,原告享有探视权。

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慧毅

审判员李某波

陪审员张瑛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郭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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