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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襄城县紫云镇人民政府诉被告许昌紫云焦化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襄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襄城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任镇长。

委托代理人杨唯真,河南申元(略)事务所(略)。

被告许昌紫云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襄城县X镇人民政府诉被告许昌紫云焦化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许昌紫云焦化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7月6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为许昌亮源焦化有限公司,现仍以许昌紫云焦化有限公司为被告,被告主体已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襄城县X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素娟

审判员王丽霞

审判员张双召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任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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