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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9月2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被取保候审。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15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登封市X街道办事处交河口三组郭阳公路施工现场,以登封市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所施工队轧坏其土地和树木为由,阻挡施工队施工。2010年9月18日,黄××代表施工队被迫支付陈某某现金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的陈某及报案材料;证人刘××、杜××、孙××等人的证言;登封市X街道办事处交河口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书写的收到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方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被告人陈某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涉案赃款已追退,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邵博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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