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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乔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2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月4日转取保候审。现在(略)。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19日17时10分许,在新野县X乡X村敬老院路口处,被告人乔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与同向右转向西张军然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乔某某、张军然受伤、张军然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乔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军然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2011年1月6日,被告人乔某某方和张军然近亲属以x元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以上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证人李××、张××、张××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乔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略)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鲁小明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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