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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0月2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0日至9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伙同王国勇在未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组织人员将其购买的所有权属于新野县X镇X村乡X路西侧的杨树伐掉。经现场勘验,被伐杨树共计69株,折合立木蓄积22.7658立方米。

以上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崔××、尚××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购树合同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森林法规,伙同他人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何霞

代理审判员刘海洲

人民陪审员王炳会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郭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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