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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商水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夏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周某市开发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商水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某,女,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商水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一审第三人雷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夏某某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08)商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商水县人民法院(2008)商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08)商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商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淮滨

审判员胡文建

代理审判员郭金华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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