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夏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周某市开发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商水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某,女,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商水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一审第三人雷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夏某某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08)商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商水县人民法院(2008)商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08)商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商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淮滨
审判员胡文建
代理审判员郭金华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