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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武平营销服务部与刘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武平营销服务部。

委托代理人吴潮欣,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危金志,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略)。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武平营销服务部应于本调解书领取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被上诉人刘某某交强险保险金9140.08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为37元,由被上诉人刘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4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武平营销服务部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国柱

审判员俞薇

代理审判员郭胜华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馀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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