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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谢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危金志,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龙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平县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钟某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危金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2009年10月30日上午,谢某某无证驾驶车号闽08-x号龙马车在武平县X镇政府院内运泥土,当龙马车倒车时碰撞行人钟某妹致其死亡。该案经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谢某某在非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疏忽大意碰撞一行人,致该行人死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事故发生当日,谢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谢某某支付钟某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x元。谢某某已按约支付了上述费用。2009年2月24日,谢某某就闽08-x龙马车向太平洋财保龙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为x,保险期限自2009年2月24日零时起至2010年2月23日24时止,保险单约定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为x元。2009年11月5日,死者家属王菊秀与谢某某就交强险保险金达成协议:交强险死亡赔偿金x元中的x元由王菊秀申请保险公司理赔,x元由谢某某申请理赔。另查明,钟某妹出生于X年X月X日,农民,2009年10月30日死亡时满60周岁。因谢某某于2009年10月30日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因此,按2009年度的赔偿标准,钟某妹的死亡赔偿金为6196元×20年=x元、丧葬费为x÷2=x元,合计x元。

原审法院认为,谢某某就闽08-x龙马车向太平洋财保龙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双方之间形成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仅规定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未规定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虽然驾驶人无证驾驶,但非故意肇事,保险公司仍不能免责。谢某某要求太平洋财保龙岩公司在保险单约定的范围内赔偿谢某某已支付的钟某妹死亡赔偿金等x元,理由正当,应予准许。太平洋财保龙岩公司以谢某某无证驾驶为由主张免责,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款x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负担。

宣判后,太平洋财保龙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主要上诉理由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交强险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根据合同条款第九条规定,驾驶员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人除垫付抢救费用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被上诉人无证驾驶保险标的造成钟某妹死亡的损失。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x元的赔偿责任错误。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关系受交强险保险合同的调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上诉人认为,对于保险公司垫付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的,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如果致害人无证驾驶,而致害人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显然有违法律精神。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0)闽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也已明确,保险公司在无证、醉酒等情形下并非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本案中,致害人谢某某要求上诉人支付保险金没有法律依据。四、无证驾驶和醉酒驾驶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最严重的情形,如果认定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免除被保险人或事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必然导致机动车驾驶人员因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而漠视交通法规,危害交通安全。这也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维护交通安全的立法精神。

被上诉人答辩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当,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保险合同所附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其中第九条规定可以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驾驶员无证驾驶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的主张。

本院认为,本案的保险合同所附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虽有约定驾驶员无证驾驶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相冲突,上诉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被上诉人交强险赔偿金x元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制度,不同于商业保险,其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保险费率的控制,总体上坚持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1、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的是法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此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即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的是法定责任。2、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以被保险人的过错责任为前提。交强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因过失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只要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就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法定赔偿责任,而不需要考虑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3、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不属于保险人承担赔偿义务的免责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虽然是无证驾驶,但受害人并非故意,保险公司仍不能免责。4、保险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来看,该条虽然规定了在包括无证驾驶在内的四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对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明文规定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损失的赔偿责任。5、根据法律的内在逻辑联系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与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之间实质上存在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相对第二十一条而言,第二十二条属于特别条款。根据法学理论,除非特别条款明确排除的情形,一律应适用一般条款。因此,虽然本案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人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上诉人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确定计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范文祥

代理审判员郭胜华

代理审判员陈水柏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婷婷

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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