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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平营销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平营销服务部。

委托代理人吴潮欣,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危金志,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平营销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平营销服务部在签收民事调解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钟某某保险赔偿款7000元。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平营销服务部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确定计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文祥

代理审判员陈水柏

代理审判员郭胜华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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