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2008年7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00九年四月三日作出(2009)渭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王某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09)陕刑三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发回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于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0)渭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蒲城县X镇打工期间认识了被害人XXX和妻子XX。XX先与XXX谈恋爱,因XXX家庭反对,二人终止恋爱关系。1992年,被告人王某某与XX结婚。婚后,二人夫妻感情尚可。2006年前后,王某某发现XX与XXX有来往,王某怀疑二人有奸情,并追问XX,XX对王某释与XXX系正常交往,但王某不相信,导致二人夫妻关系不睦。王某某遂认为此均系XXX造成,对XXX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2008年6月1日19时许,王某某在村中碰见到来村里奔丧的XXX,遂将XXX叫至其家中质问,因言语不和,王某某即拿出事先准备的杀瓜刀在XXX身上连捅数刀,后关上家门逃离现场。6月2日晚,王某某返回家中,发现XXX已死亡,便将XXX尸体转移至村北一土窑内后逃离。2008年7月23日17时许,王某某在陕西省富县一家网吧内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XXX等证人证言及XXX死因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医DNA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对其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怀疑他人与其妻有不正当关系,竟持刀杀死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某故意杀人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但王某某归案后能坦白罪行,且案发前一贯遵守法律,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渭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尤青
审判员桑学礼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