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德金、许某,河南三贤(略)事务所(略)。
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新密市方圆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敏,河南长胜源(略)事务所(略)。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甲、新密市方圆纸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9年开始在新密市务工。2009年6月原告经纸房村王某介绍,受王某甲雇佣,在其承包经营的新密市方圆纸业有限公司五厂从事碎废纸工作。同年9月21日上午,原告在干活时,由于被告碎纸机器出现故障,将原告右下肢挤伤。事故发生后,王某甲派人将原告送往新密市骨伤医院治疗,后转郑州中原创伤手外科医院治疗,经住院治疗病情稍有好转,但因王某甲不再支付医疗费用,原告无钱医治只好出院。后原告多次找王某甲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用,王某甲一直不予理睬。请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各种费用22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新密市方圆纸业有限公司务工期间,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某利
审判员李桂玲
审判员李会敏
二Ο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张跃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