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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郑州市豫东特种耐火材料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豫东特种耐火材料公司。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郑州市豫东特种耐火材料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7月24日原告受雇给被告干活时摔伤,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与被告协商不成,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各种费用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郑州市豫东特种耐火材料公司,经本院查找该公司并不存在,即本案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桂玲

二Ο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跃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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