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江苏省电力公司邳州市供电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某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邳州市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丽娜,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乙(曾用名周某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丁

以上三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潘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

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汤先国,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戊(曾用名潘某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己

上诉人江苏省电力公司邳州市供电公司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09)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江苏省电力公司邳州市供电公司于2009年10月23日之前赔偿被上诉人潘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郭某某各项损失共计x元。该款履行完毕后,双方因该事故产生的所有纠纷就此了结,无其他争议。如上诉人江苏省电力公司邳州市供电公司逾期未能付清上述款项,则按一审判决的数额执行。

二、被上诉人潘某戊于2009年10月23日之前赔偿被上诉人潘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郭某某各项损失共计x.42元。

三、被上诉人周某己于2009年10月23日之前赔偿被上诉人潘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郭某某各项损失共计x.63元。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2008元,保全费320元,合计2328元,由被上诉人潘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郭某某负担828元;被上诉人潘某戊负担600元(该款随案款一并支付给被上诉人潘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郭某某);被上诉人周某己负担900元(该款随案款一并支付给被上诉人潘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郭某某)。二审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为333元,由上诉人江苏省电力公司邳州市供电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0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闫媛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