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盗窃,于2008年12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因李某某给其介绍活干产生纠纷。2008年12月7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刘某鹏(在逃)窜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李某某的租房处,见李某城屋门紧锁,就强行将其房门撞开,私自进入李某某的住宅,并将李某某放在屋内的一辆电动自行车推走。后刘某给李某某打电话,告知已将其屋内的电动自行车推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4日起至2009年4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某波
二○○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姚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