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以与被告郭某某和解为由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卫鹏
代理审判员:王东
人民陪审员:贺琴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