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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

原告: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以与被告郭某某和解为由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卫鹏

代理审判员:王东

人民陪审员:贺琴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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