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曾用名薛X,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3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等人在南召县X镇丹霞市场“千年网吧”碰见城关镇X街居民李×,薛某某误把李×当成是曾经偷过自己手机的人,薛某某等人上前对李×进行殴打,薛某某将李×右耳打伤。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李×右耳鼓膜穿孔,构成轻伤。2010年11月15日,薛某某与被害人李×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整,李×撤诉,不再追究薛某某的一切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孟×、刘×、王×、靳××的证言、法医鉴定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薛某某在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及认罪尚好的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处管制二年的意见予以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晋喜盈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闫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