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男,生于1976年8月10日。
委托代理人赵国富,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生于1967年9月12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开办一家馒头店,自2006年被告承包学校伙房期间为被告供应馒头,被告拖欠原告货款x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又为被告送馒头价值4000元,共计x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给付;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货款x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与原告调解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6年间,经原、被告协商,原告向被告承包的河南省电气化学校食堂供应馒头,后经双方于2006年1月14日清算,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现金壹万贰仟元。”此后,原告又向被告承包的食堂送馒头折款4000元,被告共欠原告馒头款x元,后经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某同意于2010年1月3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雷某货款一万六千元;
二、诉讼费200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赵海涛
审判员袁国良
人民陪审员窦春森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