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红专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X路北X号。
负责人贾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该行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王某乙之父。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王某乙之母。
原审被告河南省捷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107国道东林路X号附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街X号院X号楼。
负责人王某戊,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富强,河南铭高(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红专路支行(原名为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青支行)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原审被告河南省捷成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红专路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马常有
审判员周国华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