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覃某某。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2009)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覃某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文泉、王钢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温清华担任记录。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2009)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78元(上诉人已预交),退回给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审判长覃某蓉
审判员朱文泉
审判员王钢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温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