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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丰友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洛阳市丰友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路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属于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专业公司,被告代理经销原告化肥。双方算账后,被告应支付原告化肥款x元。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推拖不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x元及其利息1486.8元。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被告卢某某于2010年3月6日给原告出具的x元欠条一张。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审理查明,原告属于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专业公司。2004年至2006年10月,被告代理经销原告化肥。2006年10月,双方算账后,被告应给付原告x元货款。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推拖不给。2010年3月6日,原告再次向被告讨要货款,被告给原告出具x元欠条一张。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依法应当偿还。拖欠货款的利息问题,因为双方未作约定,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市丰友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货款x元。

二、驳回原告关于拖欠货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逾期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8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要辉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任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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