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A公司诉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A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巷镇X路XXXX弄XX区。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XX号X幢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3元,减半收取计66.50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某云

书记员沙芝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