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巷镇X路XXXX弄XX区。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XX号X幢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3元,减半收取计66.50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某云
书记员沙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