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基恒业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X层X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略)。
上诉人大基恒业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基恒业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基恒业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大基恒业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五十元,由袁某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由大基恒业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强刚华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代理审判员李冰青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袁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