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rp河区X街X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4-X号,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2-1-X号,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祥伟,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洛阳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略)老城区人民法院(2008)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张某某,被上诉人协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孔祥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于2009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朝晖
审判员赵群兴
代审判员赵国欣
二00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