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xx。
被告徐xx。
原告潘xx诉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田建伟、助理审判员吴建民、助理审判员高薇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xx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0月份登记结婚,2005年4月生育一子潘xx。婚后被告一直处处刁难原告老人,并发生过强烈争执,被告于2009年4月离家至今,经多次劝解但被告始终不愿回家,还提出离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致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针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霸州市人民法院(2010)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于2009年12月23日起诉与被告离婚,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已破裂。
被告徐x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潘xx,现年5周岁,现随原告生活。被告于2009年4月下旬即离开家与原告分居至今。2009年12月23日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曾回家,与原告分居至今。现更是音信全无,下落不明。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找到被告的父亲xx,其反映不知道被告的下落,与被告也无法联系。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开庭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自2009年4月份离家之后,不与家人联系,置夫妻感情与家庭责任于不顾,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应认定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准予离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潘xx与被告徐xx离婚。
二、婚生子xx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田建伟
助理审判员吴建民
助理审判员高薇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王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