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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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玩忽职守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镇坪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男,1汉族,初中文化,镇坪县国有林业总场八坪山护林站站长,住(略)。2009年11月1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某某,陕西省振康(略)事务所(略)。

镇坪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镇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卫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镇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8日至2008年2月26日期间,镇坪县国有林业总场八坪山护林站洪阳区X乡X村X林班国有林被盗伐原木110.646立方米,总木材蓄积量达221.292立方米,砍倒树木均于现场用做生产香菇。经查证,镇坪县国有林业总场与八坪山护林站站长谭某某签定有森林管护责任书,谭某护林站职工刘×签定有森林管护合同,刘某为大堰村X林班护林员兼洪阳工区主任。2007年7月27日八坪山护林站中标由总场实施的2007年镇坪县公益林项目建设工程,刘某于2007年8月6日至2008年元月10日(工程验收日)由谭某某抽调在洪石乡双河口实施该公益林建设及领导绿化点工程,2008年1月7日至5月12日刘某被县林业局抽调在华坪乡搞华南虎调查工作。在刘某被抽调的9个月期间,谭某某先后两次指定洪阳工区X镇斐河辖区护林员李某某临时负责洪阳工区工作,在刘某被抽调及李某某临时负责期间,谭某某没有对刘某管护的辖区护林工作作出明确安排也没有安排他人负责,其中,2008年1月至2月,谭某某不仅没有安排刘某的管护辖区护林工作,更没有安排洪阳工区临时负责人,导致大堰村国有林区长期失去监管,林木被盗伐221.292立方米。本院认为,被告人身为镇坪县国有林业总场八坪山护林站站长,在护林员刘某被抽调开展其他工作期间,对其管护区的管护工作未落实到位,也未按要求对辖区的管护工作进行检查、落实,致使国有林109林班林木被盗伐221.292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谭某某及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林木被盗伐,是因为我站的部分同志被抽调从事其他工作,致使人员减少,无法全面进行护林工作,这不是我主观原因造成的。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8日至2008年2月26日期间,镇坪县国有林业总场八坪山护林站洪阳工区X乡X村X林班国有林被盗伐原木110.646立方米,总木材蓄积量达221.292立方米,砍倒树木均于现场被用做生产香菇。经查证,镇坪国有林业总场与八坪山护林站站长谭某某签订有森林管护责任书,谭某护林站职工刘某签订有森林管护合同,刘某为大堰村X林班护林员兼洪阳工区主任。2007年7月27日八坪山护林站中标由总场实施的2007年镇坪县公益林项目建设工程,刘某于2007年8月6日至2008年元月10日(工程验收日)由谭某某抽调在洪石乡双河口实施该公益林建设及领导绿化点工程;2008年1月7日至5月12日刘某被县林业局抽调在华坪乡搞华南虎调查工作。在刘某被抽调的9个月期间,谭某某先后两次指定洪阳工区X镇斐河辖区护林员李某某临时负责洪阳工区工作,在刘某被抽调及李某某临时负责期间,谭某某没有对刘某管护的辖区护林工作作出明确安排也没有安排他人负责,其中,2008年1日至2月,谭某某不仅没有安排刘某的管护辖区护林工作,更没有安排洪阳工区临时负责人,导致大堰村国有林区长期失去监管,林木被盗伐221.29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某证明:2007年10月至2008年1月1日,2008年3月3日至5月期间,刘某抽调搞造林及华南虎调查,谭某某主持站上开会,临时指定李某某负责洪阳工区工作,对刘某管区X排,2008年1月至2月期间,未安排洪阳工区负责人。并证明,按规定护林员每月要巡山25天。

2、证人许××证明:刘某被抽调造林和华南虎调查期间,会上,谭某某指定由李某某代理负责,对刘某的管护山没作安排,并证明,按规定护林员每月巡山25天,洪阳工区巡山日志为25天是不真实的,是为应付考核而作的虚假记录。

3、证人周××证明:刘某被站上抽调去搞造林,谭某某在会上宣布李某某临时负责洪阳工区工作。

4、证人刘某证明:自己当时作为八坪山护林站洪阳工区主任,2007年10月至2008年1月10日,被谭某某抽调到洪石乡搞造林,2008年1月6日至5月12日被县林特局抽调搞华南虎调查,谭某某宣布抽调期间,洪阳工区由李某某临时负责,自己的管护辖区的管护工作谭某某没作安排,巡山日志上的每月25天巡山记录是虚假的。

5、证人姚方××证明:工程造林工作是一项天保工程工作之一,对于护林员来说,工作任务很大,要求护林站统筹兼顾,统一安排。2008年1月6日林特局党组会,会上决定抽调总场刘某等5人搞华南虎调查,并给谭某某打电话说抽刘某搞华南虎调查。

6、证人王××证明:人工造林结束后,场上抽调刘某去搞华南虎调查,抽调期间,刘某的管护工作由站上统一安排,刘某搞造林也是谭某某指派的。

7、证人陈××证明:抽调刘某搞华南虎调查,工作时间是2008年1月7日至5月12日。并证明抽调人员要完全投入华南虎调查工作,与原单位要脱岗。

8、证人陈××证明:洪石乡X村(双河口)的天保公益林从2007年8月6日开工至2008年1月10日进行验收。双河口公益林建设施工管理人员为谭某某、刘某。

9、谭某某供述:刘某搞工程造林工作是从2007年8月开始至2007年12月底,抽刘某造林是我决定的,抽刘某搞华南虎调查是姚××打电话给我,由我通知的,并在会上安排,刘某在搞华南虎调查期间,洪阳工区由李某某负责。2007年10月至2008年1月,这段时间,刘某在洪石造林,由李某某代理洪阳工区主任工作。2008年3月3日至5月15日,刘某搞华南虎调查去了,由李某某代理洪阳工区主任,当中1—2月,刘某在站上,没有代理主任。

10、会议记录证明:2008年1月6日,县林业局召开局务会,会上决定抽调刘某等人搞华南虎调查工作。

11、会议记录证明:八坪山护林站于2007年8月2日上午召开会议,会上谭某某抽刘某搞造林。

12、会议记录证明:八坪山护林站2008年3月3日会议决定洪阳工区由李某某负责。

13、会议记录证明:2007年11月16日林业总场召开班子会,谭某某参加会议,会上要求,各站有调走的人,未落实责任的,一定由站重新落实到人头、地块上去。

14、县林业总场与八坪山护林站签定的管护责任书,中标方责任人为谭某某。管护责任区域为白家、牛头店、洪石、曾家。

15、谭某某代表八坪山护林站与护林员刘某签定的管护合同书。

16、谭某某、刘某与县林业总场签定的劳动合同。

17、镇坪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证明,对天然林管护内容,管护形式及规划、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18、复印的八坪山护林站洪阳工区巡山日志证明日志记载每月巡山为25天,属虚假的。

19、天然林管护工作制度

20、陕西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护实施办法,对管护人员的职责作了规定。

21、谭某某任职文件:谭某某任八坪山护林站站长职务。

22、现场勘查笔录、检尺表证明:通过现场检尺,被盗伐林木立木材积为110.646立方米。

23、立木蓄木材积说明,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陈应保对材积说明,立木蓄积为221.292立方米。

24、陈××对被盗伐林木权属的说明证明:被盗伐林木现场属国有林第109林班。

25、天然林保护工程规划图。标注被盗伐现场位于109林班。

26、鉴定书,陈应保对被盗伐林木的砍伐时间作出鉴定,砍伐时间为2008年元月8日至2008年2月26日期间。

27、鉴定人陈××的担任林业工程师。

28、谭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身为镇坪县国有林业总场八坪山护林站站长,在护林员刘某被抽调开展其他工作期间,对其管护区的管护工作未落实到位。也未按要求对辖区的管护工作进行检查、落实,致使国有林109林班的管护未到位,由于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有林109林班林木被盗伐221.292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镇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请求法庭从轻处理,公诉人亦发表建议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因本案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除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温树森

审判员刘旭

代理审判员周良明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郑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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