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崔某某、王某甲诉张某某、洛阳市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张继宗、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峰、赵新正,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洛阳市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洛阳一运公司宜阳汽车站副站长,特别授权。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