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7月25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8月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8月1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和被害人李××、郭××三人在本市X路北口打牌。赵某某和李××因为打牌发生口角引起厮打,赵某某用拳头将李××的鼻骨打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损伤程度为轻伤。2009年7月25日,赵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李××陈述,证人郭××、张××证言,法医鉴定结论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李××与被告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向本院请求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5日起至2009年11月24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伟
审判员沈佳丽
审判员肖某新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胡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