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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X、李某玺,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天水市秦州区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7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杨伟兵、杨波(二人均已判刑)、姚某某(在逃)、张某某、赵某某(二人拟治安处罚)等人酒后在秦州区X乡杨家河戏场看戏,杨伟兵遇见唐某军(已判刑),遂索要唐某军所欠工钱,并让李某某、杨波、姚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帮忙,如要不来钱就将唐某摩托车扣下。后杨伟兵向唐某军讨要工钱时二人发生争执,杨伟兵、杨波、李某某、张某某、姚某某、赵某某对唐某军围住乱打,杨波用拳击打唐某军左眼,杨伟兵、李某某持木凳、铁架子在唐某军头部、肩背部、四肢击打,将唐某军打倒在地。唐某军的叔父唐某昌闻讯上前劝架,杨伟兵等人又转而殴打唐某昌,唐某军乘机从地上起身逃跑,并随手拾得一木凳腿,张某某上前追赶时被唐某军持木凳腿在左眼部击打一下,致张某某受伤。杨伟兵、李某某又追上唐某军,持啤酒瓶在唐某部击打数下,后杨伟兵将唐某摩托车骑走。破案后摩托车追回已发还。张某某经西安市第四医院诊断:1.左眼角巩膜穿透伤;2.左眼前房积血;3.左眼眶内壁骨折;4.左眼内炎。唐某军经天水四0七医院诊断:头部多处皮肤裂伤、左眼部钝挫伤、多部位软组织损伤。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张某某左眼外伤后视觉丧失属重伤,左眼眶内壁骨折属轻伤。唐某军头部多处头皮裂伤属轻伤,左眼挫伤后视力下降属轻伤,肩背部软组织损伤、双上肢软组织损伤均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唐某军、张鹏飞的报案及陈述,同案犯杨伟兵、杨波的供述,证人姚某某、赵某某、唐某某、赵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法医学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领条,(2009)秦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且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故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2日起至2012年5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魏素梅

二O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陆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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