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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詹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犯受贿罪于2010年2月5日被本院以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在(略)。因病于2010年11月12日被河南省第三监狱保外就医至今。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某某在担任汝南县中小企业服务局局长兼汝南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理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将汝南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担保资金50万元贷给河南海虹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霜至今外逃,资金至今无法收回,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王某某、薛某某、胡某某、曹某某、刘某某的证言,书证汝南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证明及说明、汝南县公安局西大街派出所出具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詹某某因病于2010年11月12日被河南省第三监狱保外就医至今的证明,詹某某的任职和户籍证明、查帐证明,本院(2009)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汝南县中小企业服务局局长兼汝南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理事长期间,违反规定,擅自为私营企业投放贷款,因该企业长期停产而倒闭,50万元资金无法收回,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詹某某当庭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在原判的犯受贿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还犯有本罪,应适用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詹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判其犯受贿罪有期徒刑七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邱保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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