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犯强奸罪,于1992年7月21日被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9月3日被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0年10月9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10年11月12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伙同冯东春、吕声群、罗树超(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获嘉县X镇X村马德强家门前的道路上,开车强行将因赌博债务纠纷的新乡县X村民姜某扣押,被告人牛某某等人多次对其进行殴打,令其脱掉身上所有衣服,并要求姜某写下6000元欠款条,到当天晚上18时许,让受害人姜某离开。
2010年10月8日,被告人牛某某到获嘉县公安局投案。
检察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牛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牛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姜某陈述,证人江X、许X、马XX、牛XX的证言,欠条,获嘉县公安局“110”接处警登记表,获嘉县公安局证明,获嘉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场图、现场照片,获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获嘉县看守所证明,住院病历等证据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拘禁被害人期间有殴打侮辱情节,应酌情对被告人从重处罚。被告人牛某某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牛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9日至2011年10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四先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李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