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汝南县鸿升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益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汝南县鸿升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负责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国,河南鸿鹰(略)事务所(略)。

被告驻马店市益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汝南县鸿升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益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24日诉至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3月2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依据该协议,原告将本公司的设备及证件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款为人民币x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分三次支付原告现金x元,下欠原告x元至今未付。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下欠的转让款x元;2、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x元。

被告驻马店市益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和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2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约定,原告将其公司的设备及证件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款为x元。被告于签订协议之日给付原告x元,消毒设备安装调试正常消毒后给付原告x元,余款在签订协议后二月内付清。如一方违约,承担违约金x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分三次支付原告转让款x元,余款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认定上述事实依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协议书一份及原告陈述。协议书上有原、被告公司的印章和双方负责人的签名,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质证权利的放弃,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设备及证件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付清转让款,构成违约。原告依据协议约定,要求被告支付下欠的转让款x元及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被告逾期付款之日(2007年5月2日)起计算,而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按此方法计算的损失,本院以违约金不应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限,酌定本案违约金为x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驻马店市益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汝南县鸿升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转让款x元及违约金x元,合计x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驻马店市益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刚

审判员方保利

人民陪审员唐新伟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