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欧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17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跃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与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9月1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取名欧某彤,一直由原告父母抚养。共同财产有洗衣机、彩电、空调、摩托车。由于二人婚前感情基础较为薄弱,了解不够,婚后个性、生活习惯不同,导致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09年12月29日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该判决书生效已经超过6个月,故原告再次来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决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欧某彤由原告抚养;3、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家庭关系和睦。原被告之间的小吵小闹只是正常夫妻间的小摩擦,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地步。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其与被告的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09年12月29日提出离婚诉讼。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证人为原告的父母,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9月1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名为欧某彤,一直由原告父母抚养。双方因家庭琐事出现矛盾,原告以二人婚前感情基础较为薄弱,了解不够,婚后个性、生活习惯不同,导致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曾于2009年12月29日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又以该理由再次来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决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欧某彤由原告抚养;3、分割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恋爱后结婚生子,目前孩子尚小,双方应共同抚养孩子、孝敬老人。现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均有过错,在今后的生活中均应予以改正。原告因此以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欧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欧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跃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蔡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