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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金某某、范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范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金某某、范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梅小红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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