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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诉武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合于2005年11月登记离婚,婚生女齐某翼随被告武某生活。现原告申请法院变更齐某翼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表示同意齐某翼随原告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婚生女齐某翼自2010年12月24日起随原告齐某某共同生活,由原告自行抚育。

二、其他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付),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齐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梅小红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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